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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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登錄辦法」第四條辦理民間救難團體及防救災志願組織登錄工作,
    特訂定本須知。

二、登錄對象:本縣民間志願組織宗旨及從事之工作係屬「民防團隊災害
    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八
    條規定之執行災害搶救、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等項目者。但由
    本府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編組設立之義勇消防組織,不適用本須知。

三、本府設「花蓮縣災害防救團體及志願組織登錄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進行審查,其職掌、組織及會議召開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職掌:申請登錄組織或團體資格之審查、已登錄組織或團體之廢
        止、撤銷等。
  (二)審查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花蓮縣消防局(
        以下簡稱消防局)局長擔任或指定,其餘委員由消防局各科主管
        指派或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三)登錄類別分為下列五類組:
        1.水域救援類組。
        2.山域搜救類組。
        3.陸域救助類組。
        4.緊急救護類組。
        5.其他類組。
  (四)審查小組於有申請登錄案件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六)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各委員於審查案件遇有涉自身利益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
        行迴避者,主席應指示該委員迴避。

四、登錄審查合格發給之合格證明書分為下列五類:
  (一)水域救援類(水上救生、潛水救援、急流救生)。
  (二)山域搜救類。
  (三)陸域救助類。
  (四)緊急救護類。
  (五)其他類。

五、受理單位:協勤區域為本縣轄區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申請登錄時,應向消防局提出申請。

六、申請登錄應檢附文件:
  (一)新申請登錄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附件一)。
        2.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成員名冊(附件二)
        4.年度工作計畫。
        5.專業訓練合格證明: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出具之
          各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申請時需有成員20人以上之合格證
          明,該證明需註明訓練單位、訓練日期、課程名稱及時數、發
          證單位、發證日期及發證有效期限);檢附各類專業訓練課程
          參考(如附件三),審查小組依據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所定審查標準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參加訓練
          時之佐證資料。
        6.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二)登錄(認證)有效期屆滿重新申請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附件一)。
        2.成員名冊(附件二)。
        3.登錄(認證)期間複訓合格證明(訓練單位、複訓日期、複訓
          課程、複訓時數及相關資料等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