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登錄辦法」第四條辦理民間救難團體及防救災志願組織登錄工作,
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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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錄對象:本縣民間志願組織宗旨及從事之工作係屬「民防團隊災害
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八
條規定之執行災害搶救、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等項目者。但由
本府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編組設立之義勇消防組織,不適用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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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設「花蓮縣災害防救團體及志願組織登錄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進行審查,其職掌、組織及會議召開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職掌:申請登錄組織或團體資格之審查、已登錄組織或團體之廢
止、撤銷等。
(二)審查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花蓮縣消防局(
以下簡稱消防局)局長擔任或指定,其餘委員由消防局各科主管
指派或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三)登錄類別分為下列五類組:
1.水域救援類組。
2.山域搜救類組。
3.陸域救助類組。
4.緊急救護類組。
5.其他類組。
(四)審查小組於有申請登錄案件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六)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各委員於審查案件遇有涉自身利益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
行迴避者,主席應指示該委員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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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錄審查合格發給之合格證明書分為下列五類:
(一)水域救援類(水上救生、潛水救援、急流救生)。
(二)山域搜救類。
(三)陸域救助類。
(四)緊急救護類。
(五)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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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單位:協勤區域為本縣轄區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申請登錄時,應向消防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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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登錄應檢附文件:
(一)新申請登錄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附件一)。
2.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成員名冊(附件二)
4.年度工作計畫。
5.專業訓練合格證明: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出具之
各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申請時需有成員20人以上之合格證
明,該證明需註明訓練單位、訓練日期、課程名稱及時數、發
證單位、發證日期及發證有效期限);檢附各類專業訓練課程
參考(如附件三),審查小組依據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所定審查標準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參加訓練
時之佐證資料。
6.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二)登錄(認證)有效期屆滿重新申請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附件一)。
2.成員名冊(附件二)。
3.登錄(認證)期間複訓合格證明(訓練單位、複訓日期、複訓
課程、複訓時數及相關資料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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