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納稅義務人違規採取土石,除補徵應納稅額外,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
  罰鍰。但每次罰鍰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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