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精神衛生法第十二條制定之。
精神復健機機構各項收費基準,比照本縣西醫及職能治療所收費標準收 取費用。
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復健中心、康復之家,凡收治花蓮縣籍,每位病患 復健達六個月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受獎勵機構申請 獎勵金二萬元以下,並以申請一次為限。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本縣衛 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精神復健機構不得違反第二條收費基準超額收費,如有特殊情況之醫療 收費,應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