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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