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應按下列標準,擇一徵收清運費及處理費:
一、依重量及車次計價
  (一)處理費依量測重量每一百公斤(不足一百公斤以一百公斤計)乘
        以下列單價計費:
        1.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家戶以外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新臺幣(下同
          )二百五十元。
        2.家戶產生之巨大垃圾:一百二十五元。
  (二)清運費以車次計收,往返路程於六十公里以內者,依下列標準計
        收,每超過十公里加收三百元:
        1.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家戶以外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一千一百元。
        2.家戶產生之巨大垃圾:一千元。
二、依裝載容積計價
  (一)以一立方公尺為單位:一千六百元。
  (二)以八立方公尺為單位:六千元。
執行機關徵收政府機關、學校及軍事機構之清運費及處理費不適用前項第
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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