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8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
  訂定之。

  貨運服務總所(以下簡稱本所)置總經理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
  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協理二人襄理之。

  本所設左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業務課:掌理業務承攬簽約、運輸計畫、貨櫃貨箱運輸計畫、稽核
      、事故處理事項。
  二、機具管理課:掌理各種車輛及運輸機械作業之管理、調撥、維修稽
      核事項。
  三、倉儲課:掌理倉庫管理、籌劃、調配、倉儲檢核、調查統計事項。
  四、總務室:掌理文書、印信、事務保管、出納、修繕、產業管理及不
      屬其他各課事項。

  本所各課各置課長一人,總務室主任一人,並置正工程司二人、專員三
  人、副工程司一人及稽查、幫工程司、工務員、保養場主任(由技術人
  員兼任)、助理工務員、主任課員、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
  以預算員額定之。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帳務檢查員、主任課員、課員、司事
  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
  兼辦統計事務。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主任課員、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
  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主任課員、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
  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務。

  本所為分區辦理鐵路沿線貨運、倉儲、運送業務、得於基隆、臺北、新
  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花蓮各地分設服務所,並為直接辦理貨
  運招徠,得於鐵路沿線各重要車站分設服務隸屬各地區服務所。

  各服務所各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人、並置服務站主任、主任事務員、
  服務站副主任(由事務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專任或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兼任)、事務員、司事、汽車司機、技術助理、
  庫守、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各服務所各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
  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

  各服務所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本所及服務所(站)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服務所)訂定,報上一級
  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