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市鄉規劃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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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為辦理區域計畫、特定區計畫及協助各縣
  市鄉鎮擬訂都市計畫及有關規劃之測量工程,以加速都市建設,特設置
  市鄉規劃局(以下簡稱本局),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區域計畫及特定區域計畫之擬訂與修訂事項。
  二、關於協助縣市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之擬訂與修訂事項。
  三、關於協助縣市鄉鎮縣轄市擬訂細部計畫事項。
  四、關於全省區域及都市計畫資料之蒐集與分析事項。
  五、關於擬訂區域及都市計畫問題之研究事項。
  六、關於都市計畫測量工程事項。
  七、其他有關區域及都市發展規劃及交辦委託規劃事項。

  本局置局長,承住宅及都市發展處處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左列各課:
  一、第一課:辦理區域計畫、區域開發建設計畫之規劃、工業用地勘查
      、區域規劃暨建設之研究發展諮詢及綜合性規劃業務等事項。
  二、第二課:辦理各地新訂、修訂、擴大都市計劃規劃;特定區、風景
      區、工業區計畫規劃、新社區規劃;省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都市
      計畫書、圖更新修訂暨有關都市計畫規劃行政、諮詢事務與都市計
      畫問題之研究等事項。
  三、第三課:辦理都市計畫地形測量工程及地形圖修測、都市計畫地區
      地盤高程規劃測量工程暨都市計畫釘樁之測量工作,以及其他有關
      規劃測量工程問題之研究等事項。
  四、第四課:辦理區域及都市計畫圖之繪製、複製及計畫書圖之管理、
      有關規劃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管理等事項。
  五、總務室:辦理文書、印信、事務、出納、財務管理等事項。

  本局置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管理師、工務員、助理工務員
  分別承辦本局有關工程及資訊事項。

  本局置專員、課長、主任、課員、辦事員,分別承辦行政及事務管理事
  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視事實需要得設規劃隊、測量隊、每隊各置隊長一人,所需人員在
  本局總員額內調兼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定,報請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