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檔案之裝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須確實檢查卷內文件,如有缺漏應請補齊。
  二、每冊長寬,應依標準公文紙為準,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簽條須黏
      固,金屬物品應予剔除。
  三、件次須循序整理,彙齊裝訂成冊。
  四、附件應隨文裝訂,其不能裝訂者,應抽出裝盒另存,其體積過大者
      ,得另予包裝典藏並標示之。
  前項第四款附件另存,應於文稿上加蓋「附件另存」戳記,並建立登記
  薄登記備查。(附式三十五、三十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