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檔案之銷燬,應依照左列程序辦理:
  一、擬銷燬檔案,應先以案卷目次表或列冊送請業務承辦單位審查。
  二、業務承辦單位,應按照案卷目次表或清冊逐件審查,對延長保存年
      限案件,應簽註具體之理由。
  三、經業務承辦單位同意銷燬之檔案,應編造擬銷燬檔案清冊(附式四
      十一)一式三份,簽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以一份送請國史館審定,
      一份送文獻單位選取資料,一份存案。
  四、經國史館及文獻單位審定核覆後,應將其選取之檔案分別列冊檢卷
      移轉。
  五、對移轉及銷燬之檔案,應逐案逐件分別於檔案分類總目錄薄及檔案
      索引薄加蓋戳記後,將案卷目次表抽出訂冊永久保存。
  六、會計帳薄及憑證之銷燬,應依照會計法之規定辦理。
  七、銷燬檔案,應會同人事查核單位派員監督辦理。
  八、密檔之銷燬,應依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各機關檔案清理之成果,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逐級統計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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