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之銷燬,應依照左列程序辦理:
一、擬銷燬檔案,應先以案卷目次表或列冊送請業務承辦單位審查。
二、業務承辦單位,應按照案卷目次表或清冊逐件審查,對延長保存年
限案件,應簽註具體之理由。
三、經業務承辦單位同意銷燬之檔案,應編造擬銷燬檔案清冊(附式四
十一)一式三份,簽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以一份送請國史館審定,
一份送文獻單位選取資料,一份存案。
四、經國史館及文獻單位審定核覆後,應將其選取之檔案分別列冊檢卷
移轉。
五、對移轉及銷燬之檔案,應逐案逐件分別於檔案分類總目錄薄及檔案
索引薄加蓋戳記後,將案卷目次表抽出訂冊永久保存。
六、會計帳薄及憑證之銷燬,應依照會計法之規定辦理。
七、銷燬檔案,應會同人事查核單位派員監督辦理。
八、密檔之銷燬,應依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各機關檔案清理之成果,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逐級統計列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