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公文速別,分「最速件」、「速件」、「普通件」、「特別件」
  四種,其處理期限,除最速件外,應收到來文(交、創辦)之次日起算
  ,至發文(存查)時止,其標準如左:
  一、最速件,指特別緊急必須當時或在一日內處理完畢之案件,隨到隨
      辦,迅速發出。
  二、速件,指次於前款亦應從速處理完畢之案件,以不超過三日為限。
  三、普件,指一般例行之案件,以不超過六日為限。
  四、特別件,指有特殊情形,非短期內所能處理完畢之案件,依左列規
      定決定其期限:
  (一)各機關來文要求答復,定有期限,應依來文所定期限處理。
  (二)訴願及其他依法定有期限之案件,應依其規定期限處理。
  (三)人民或法團申請案件,應依人民或法團申請案件最高期限表所定
        期限處理。
  (四)列管案件,應依列管機關(單位)所訂之「預定完成期限」處理
        。定期表報,應依各該表報所訂之填報期限處理。
  (五)其他特殊案件,包括計畫、規劃、設計、研究、法規、法令解釋
        、控案、糾紛案、調查、偵查、鑑定、蒐集資料或季節性之彙辦
        公文,應由承辦單位專案擬定處理期限,並敘明理由,簽請機關
        首長核准後,依限處理。
  前項速別之擬定,應由承辦單位主管嚴加審核,不得濫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