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主辦研考業務單位(人員)每三個月應清理二個月以前總收文久
  未答復案件一次,並依久未批答案件清查表(附式五十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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