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時所屬單位之公文處理,每年應按各機關公文處理團體成績考核 基準(附件二)考核一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頒發團體獎: 一、公文辦理速度,總成績列第一名者。 二、公文查催作業熟練,總成績列第一名者。 前項團體獎,得以獎狀或錦旗,於 各該機關動員月會或其他集會中頒 發之,其機關首長、幕僚長、文書單位主管及主辦研考業務單位有功人 員,並應斟酌實際情形,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