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時所屬單位之公文處理,每年應按各機關公文處理團體成績考核
  基準(附件二)考核一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頒發團體獎:
  一、公文辦理速度,總成績列第一名者。
  二、公文查催作業熟練,總成績列第一名者。
  前項團體獎,得以獎狀或錦旗,於  各該機關動員月會或其他集會中頒
  發之,其機關首長、幕僚長、文書單位主管及主辦研考業務單位有功人
  員,並應斟酌實際情形,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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