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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創稿應先編基層單位號,繕登甲、乙、丙、丁公文登記表,丙、丁表附 於稿面。發文時,由各該機關總收發,編列發文字號,稿面加蓋「創」 字,抽存丁表。 本府發文時,得由總收發補繕公文登記表戊表一份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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