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發文附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發文附件,除隨文繕發及可隨文裝訂之附件,由文書單位辦理封發
      外,其不能隨文裝訂之附件,由承辦單位負責個案固封,加蓋「封
      訖」戳記,於封面註明受文者後送發。
  二、重要附件(現金、支票、匯票、郵票或各種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或
      各種證件),應由承辦單位檢齊封固,封面書明附件名稱、數量、
      封口加蓋經手人印章或火漆印,隨同文稿交發,發文人員應將原封
      附件,連同公文,編號登記,加封發出。
  三、附件另郵,應在公文之附件欄加蓋「附件另郵」章戳,並應於附件
      封面右下角書明「某號之附件」同時發郵。
  四、附件為重要包裹,應以防水之紙張或塑膠製品等包裝後並布包線縫
      ,書明收件地點、機關名稱或人名。
  五、公文解送人犯,應由機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押送。六、附件為大宗
  物品,得由承辦單位協同文書單位派員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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