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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公文登記表登記後,登記員應將乙表按照單位收發文號之次序,放置收 文盒中,並將甲、丙二表附於來文上,逕送承辦人員,必要時登記員先 請承辦人員在乙表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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