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公文登記表登記後,登記員應將乙表按照單位收發文號之次序,放置收
  文盒中,並將甲、丙二表附於來文上,逕送承辦人員,必要時登記員先
  請承辦人員在乙表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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