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函」之分段要領如左:
  一、「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二、「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的敘述,無法
      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得視公文內容改用
      「經過」、「原因」等其他更適當之名稱。
  三、「辦法」向受文者提出的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
      段列舉。本段段名,得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
      辦」、「核示事項」等更適當的名稱。
  四、各段規格:
  (一)每段均標明段名,段名之不冠數字,段名之下加冒號「:」。
  (二)「主旨」一段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書寫。
  (三)「說明」、「辦法」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書寫;如分項條列
        ,應另行低一格書寫,項目次序如下二、三、…………,(一)
        、(二)、(三)... ... ... ...,123…………, (1)(2)(3)
        …………。
  (四)「說明」、「辦法」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時,應審酌錄為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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