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公告」製作要領如左:
  一、「公告」一律使用通俗、簡淺易懂的語體文製作。
  二、「公告」文字必須加註標點符號。並應注意公告之時效。
  三、「公告」內容應簡明扼要,各機關來文日期、文號,不必要在「公
      告」內層層套用;會商研議過程也不必在公告內敘述。
  四、「公告」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
      三段,段名之上不冠數字,分段數應加以活用,可用「主旨」一段
      完成者,勿硬性規定為二段、三段,可用表格處理者儘量利用表格
      。
  五、凡登報之公告,應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免署機關首長
      職稱、姓名。
  六、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儘量使用表格,免用三段式
      。
  七、凡在機關佈告欄張貼之「公告」,必須蓋用機關印信,應在「公告
      」二字下空留地位蓋印,以免字跡模糊不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