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製作要領如左:
一、「公告」一律使用通俗、簡淺易懂的語體文製作。
二、「公告」文字必須加註標點符號。並應注意公告之時效。
三、「公告」內容應簡明扼要,各機關來文日期、文號,不必要在「公
告」內層層套用;會商研議過程也不必在公告內敘述。
四、「公告」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
三段,段名之上不冠數字,分段數應加以活用,可用「主旨」一段
完成者,勿硬性規定為二段、三段,可用表格處理者儘量利用表格
。
五、凡登報之公告,應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免署機關首長
職稱、姓名。
六、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儘量使用表格,免用三段式
。
七、凡在機關佈告欄張貼之「公告」,必須蓋用機關印信,應在「公告
」二字下空留地位蓋印,以免字跡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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