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鄉國語推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山地鄉國語之推行,特訂定本辦法
  。

  轄有山地鄉之縣政府應於各山地鄉設國語推行小組(以下簡稱國語推行
  小組),辦理國語推行工作。

  山地鄉每鄉置國語指導員一人,並應兼受駐在鄉鄉長兼召集人之指揮、
  監督、考核。

  國語推行小組由縣政府就各該山地鄉左列人員聘(派)兼之,並以鄉長
  為召集人:
  一、鄉長。
  二、鄉民代表會主席。
  三、山地鄉國語指導員。
  四、民政課長。
  五、衛生所主任。
  六、警察分駐(派出)所主管。
  七、國民中小學校長。
  八、熱心推行國語人士。
  國語推行小組置幹事一人,由山地鄉國語指導員兼任之。

  國語推行小組,每年應視實際需要訂定年度國語推行計畫,報請縣政府
  核定後實施,並定期召開工作檢討會。

  國語推行小組每年應舉辦全鄉性國語研習、觀摩、競賽活動。

  山地鄉國語指導員應列席村民大會,並負責宣導國語及注音識字推行工
  作。

  山地鄉國語指導員應實地瞭解國語推行情形,對於國語推行成果較差地
  區,應會同當地學校加強輔導。

  山地鄉各級學校,應加強研究改進國語文教學方法,定期舉辦校內或校
  際之教學研究、觀摩會、比賽活動及推展其學區國語文教育工作。

  在山地鄉各機關團體服務及執行職務之人員,均應以身作則,推行國語
  。

  山地鄉國語推行經費,由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