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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雨水下水道專供市區地面(包括屋頂)所有雨水之排除使用,但污水下水 道尚未完成地區,得兼供污水之排洩,至污水下水道完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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