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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合流下水道區域之洗車場、餐飲業、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事業廢水、家 庭污水等排放於雨水下水道之污水,應設置適當預先處理設施,使其處理 後之水質符合環保署放流標準並隨時配合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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