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之用戶排水設備,應 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向管理機關(構)申請核准之。 前項經核准之用戶排水設備,如有變更設計,應檢具圖說向管理機關(構 )申請審查合格後,始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