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之用戶排水設備,應
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向管理機關(構)申請核准之。
前項經核准之用戶排水設備,如有變更設計,應檢具圖說向管理機關(構
)申請審查合格後,始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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