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土地地籍整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農地重劃區內,非共有之土地因重劃分配為共有者,得由全體土地所有
  權人提出申請更正分割,倘他共有人行蹤不明,得由其他共有人檢具土
  地四鄰二人以上證明提出申請,並切結載明他共有人若提出異議,申請
  人願自行協調解決,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申請人得參酌分配耕管使用位
  置,並依重劃後分配登記之持分辦理更正分割。
  前項申請,經登記機關受理審查無誤後,其測量成果圖冊應公告三十日
  ,並應通知土地登記名義人,期滿無人異議後,始辦理更正登記為分別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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