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單位焚化廢棄字紙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貫徹公務保密規定,嚴防公務機密外洩,確保公務機密安全。

二、依據:行政院頒發「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暨地區實際
    狀況需要訂定之。

三、焚化範圍:本府各科室暨所屬機關、學校、社團,各種公文書所用之
    草稿、複寫紙、廢紙、底版、底片、磁碟片及其他廢棄文書資料等均
    屬之。

四、實施方法:
  (一)本府所屬單位應就近擇地建築實用之焚化爐一座,辦公處所購置
        「碎紙機」,以為焚燬或粉碎廢棄字紙資料之用。
  (二)本府各科室(股)應於每日上下午下班前十分鐘,督促料室(股
        )工友,清理辦公處所廢棄字紙資料一次,並予澈底焚燬粉碎,
        各單位則由值日人員督導值日工友認真辦理。

五、獎懲:各單位主官(管)及值日員工,澈底執行本規定,具有良好表
    現,績效卓著者,每年年終檢討敘獎,如因執行不力者,導致發生公
    務洩密情事者,嚴予追究責任議處。

六、考核督導:本府暨所屬單位執行情形,由政風機構隨時派員實施不定
    期督導檢查,發現缺失,隨時檢討改進加強。

七、附則:本規定自頒布之目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