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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單位焚化廢棄字紙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中華民國62年8月4日
第三十三條
機密文書無繼續保管必要時,主管單位得依權責呈報核准後在指定人員 監督下銷燬或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