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與其他機關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5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執行法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現行法規)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
  時通知請求機關。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
  關負擔之。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現行法規)
  執行機關為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得視事
  實需要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