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制定依據

1. 檔案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4年01月03日
  各機關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檔案中央主
  管機關因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亦同:
  一、因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就管有之國家檔案,至少每十年應辦理保存價值鑑定
  一次。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