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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制定依據
1.
檔案法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2日 (現行法規)
第二十二條(國家檔案開放年限)
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 意,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