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 之規定辦理。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以保障國家 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 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一、本手冊所稱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 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 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一、行政院為建立安全之資訊及通信作業環境,促進公務人員全面應用電 子識別證,擴大及深化電子化政府應用層面,進一步提升行政效率及 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