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
一、本方案於96年 1月30日奉行政院以院臺建字第0960002218號函核定,
該院復於97年 5月16日以院臺建字第0970018382號函及98年 6月26日
院臺建字第0980037290號函核定修正在案。
二、依據行政院96年 1月30日奉行政院臺建字第0960002218號函:「所報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草案)一案,請照本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審議結論辦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結論第四點略以
:「......內政部每年應確實參酌住宅自有率、社經狀況及執行情形
,覈實檢討調整各項措施之辦理戶數、額度及住宅補貼評點基準等,
務期有效運用有限的資源。......」;另依據本方案肆之七「以後年
度購置及修繕住宅優惠貸款利息補貼之辦理戶數、額度、利率、償還
期限及租金補貼之辦理戶數、額度,由內政部會商地方政府擬訂年度
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惟因本方案自96年度起實施至
今已三年,為提高行政效能及住宅補貼辦理效率,自 100年度起,本
方案之年度計畫由本部自行檢討辦理,毋須再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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