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示之標示方法及規格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十三、經型式認可者,應自取得型式認可書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個別認可,
      經個別認可合格者,始得領用認可標示。
      認可標示之標示方法及其樣式,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