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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示之標示方法及規格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十三、經型式認可者,應自取得型式認可書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個別認可, 經個別認可合格者,始得領用認可標示。 認可標示之標示方法及其樣式,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