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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制定依據
1.
護照條例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扣留、沒入、保管之護照,及因申請或由第三人送交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之護照,其保管期限、註銷、銷毀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