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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3日
制定依據
1.
國有財產法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第二十八條(對公用財產處分收益之限制)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 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