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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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3日

制定依據

1. 國有財產法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
  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