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外交部外講字第09754010580號修正發布第13點、第 14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領事事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三、洽訂活動場地手續及繳費方式:
    (一)將「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活動場地使用申請表」填妥後
          加蓋使用單位關防或公司章傳真或至本所總務組洽訂。
    (二)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
          1.應以匯款、現款或即期支票向本所總務組結清。
          2.保證金由本所總務組保管,活動後依據本所通知歸還使用單
            位。
    (三)取消或變更申請:
          1.預訂後如欲變更場地或時間,最遲應於使用三天前辦理,如
            本所有合適場地時,則得同意變更。
          2.使用三天前書面通知本所取消使用者,扣收使用費20%之手
            續費。
          3.中途停止使用或未依前述規定取消使用者,已繳之使用費不
            予退還。

十四、本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依法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