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洽訂活動場地手續及繳費方式:
(一)將「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活動場地使用申請表」填妥後
加蓋使用單位關防或公司章傳真或至本所總務組洽訂。
(二)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
1.應以匯款、現款或即期支票向本所總務組結清。
2.保證金由本所總務組保管,活動後依據本所通知歸還使用單
位。
(三)取消或變更申請:
1.預訂後如欲變更場地或時間,最遲應於使用三天前辦理,如
本所有合適場地時,則得同意變更。
2.使用三天前書面通知本所取消使用者,扣收使用費20%之手
續費。
3.中途停止使用或未依前述規定取消使用者,已繳之使用費不
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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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依法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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