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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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權利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78年11月20日

制定依據

1. 聯合國憲章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現行法規)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
      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
      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
      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
      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
      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
      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