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其發行或 洽借,以法律定之。
鑑於未滿一年之借款,亦為中央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工具之一,為靈活調 節國庫收支,落實國庫調度工具多樣化,爰增列「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 款」,並規定其洽借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