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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1年2月6日總統(九一)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3610號令修正公布 刪除第 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公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2年4月11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十四條刊總統府公報第2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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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2年8月16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條、第2條、第8條及第12條條文刊 總統府公報第2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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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4年5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435號令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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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6年11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三九一四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 文刊總統府公報第4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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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8年7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15551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14條(原名稱:國庫券發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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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1年2月6日總統(九一)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3610號令修正公布 刪除第 2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刪除]第二條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六項將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為調節庫款 收支所舉借之未滿一年公共債務納入規範,爰將本條規定刪除,以 免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