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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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建設基金提供財政部主管其他非營業特種基金資金融通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現行法規)
  為增強本基金之運用,除基金來源外,得視需要情形,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或向政府各種
  專戶及各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配合使用。
  前項資金之調度,應報財政部核准後辦理。調借資金或融通資金應付之利息與本基金貸出
  利息之差額,應以本基金所生孳息可能負擔之範圍為限。
  本基金得視資金實際情況,提供財政部主管其他非營業特種基金資金融通;其作業程序,
  由財政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