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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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與外機關連線查詢資訊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
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
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
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2. 關稅法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繳關稅、滯納金或罰鍰者,海關得就納稅義
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
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
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
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
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
不在此限。
前項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之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至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於關稅之徵收準用之。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確定之應納關稅、依本法與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
鍰及由海關代徵之應納稅捐,屆法定繳納期限而未繳納者,其所欠金額單
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
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個人在新臺
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納稅義務人
或受處分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
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海關未執行第一項前段或第二項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五項規定函請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但經查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
執行者,不在此限。
限制出國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
納稅義務人、受處分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經限制出國後,具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國限
制:
一、限制出國已逾前項所定期間。
二、已繳清限制出國時之欠稅及罰鍰,或向海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
    保。
三、經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未達第五項所定之金額
    。
四、依本法限制出國時之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
五、欠繳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
六、欠繳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依本法應繳或應補繳之下列款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經限期繳納,屆期
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三、處理變賣或銷毀貨物所需費用,而無變賣價款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
    。但以在處理前通知納稅義務人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對前項繳納有異議時,準用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第一項應繳或應補繳之款項,納稅義務人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複查者
,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
相當擔保,申請將貨物放行者,免再提供擔保。
第一項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清繳。
3. 海關緝私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
  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
  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
  或假處分。
  關稅法第九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於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準用之。
  未依前條規定繳納稅款及罰鍰而無保證金抵付,亦無扣押物或擔保品足
  以變價取償,或抵付、變價取償尚有不足者,移送強制執行;海關並得
  停止受處分人在任何口岸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至稅款及罰鍰繳清之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