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外機關資訊管理規定(下稱本管理規定)自一百零一年四月
三日訂定生效,迄今修正三次,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鑒於「財政部關務署外機關資訊管理規定」名稱,與本管理規定規範之
內容不符,爰修正名稱為「財政部關務署與外機關連線查詢資訊管理規定
」。另為申請「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中介
服務」,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健保承字第一
0五00六三八六0號函說明二、……「財政部關務署外機關資訊管理規
定」,所提法源依據僅為規定貴署之業務範圍,未提出查調健保資料之法
源依據,……。
為使本管理規定符合上開要求,爰修正本管理規定,本次修正五點,修正
重點如下:
一、增訂本署及各關法務單位得使用外機關資訊系統查詢資料之法源依據
及業務應用範圍。(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鑒於各關查調作業與本署關務查緝組之管理考核作業係屬不同作業項
目,爰由現行規定第四點移列至本點,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
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