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前條第一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
  六十八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
  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
  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應登記者,遺產管理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登記。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