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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7年6月17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87011466號令訂定全文15條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0983000852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第11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 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1項、第2項、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所 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產局」及「國產局地區辦事處(含分 處)」之權責事項,自102年 1月1日起分別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及「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管轄)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 10300394174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5條,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