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 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為發揮教育、訓練、技術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 、終身學習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專科學校培養實用專業人才,強化專科學校產學合作,爰增訂本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