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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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自審教師資格認可及輔導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制定依據

1. 教師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現行法規)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學校審查及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二階段;教
師經學校審查合格者,由學校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再審查合格者,由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校審查合格者,
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2.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現行法規)
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績效。
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查,或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屆期
未改善之情形者,應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之依據,
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有前項規定情事,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
廢止其認可之部分或全部,並公告之。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現行法規)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
  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
  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
  理審查。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
  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
  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