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 ,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 貢獻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
各級政府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應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審酌學校法人及所設私 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之健全、辦學之特色等實際情形,明定獎勵、補助原則,對私立學校 予以獎勵、補助;就社會需求而公立學校未能充分提供,且教育資源不足之地區或類科, 並得優先予以獎勵、補助;其獎勵、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學校 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