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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國家語言發展法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現行法規)
第十條(國家語言師資之培育及聘用)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育國家語言教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國家語言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