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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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十
公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六條規定容許使用。
二、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
    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三、興闢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慈善、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事
    業或其他公共建設所必要之設施,經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審議規範核准。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性農
    業產銷設施。
五、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
六、風景區內土地供遊憩設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觀光產
    業發展需要,會商有關機關研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
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八、國防設施。
九、依其他法律規定得為建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