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興辦教育事業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議規 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1060157159B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規範所稱興辦教育事業,指依相關教育法規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一
    者: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或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公立國民小
        學附設之幼兒園;或私立之幼兒園。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私人設立之各級各類學校。
  (三)依終身學習法或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由直轄
        市、縣(市)、鄉(鎮、市、區)或私人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國立社會教育機構及各級國立學校。
  (五)其他依教育法規興辦之教育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