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該管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 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 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 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 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 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 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 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 察官。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