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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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制定依據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該管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
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
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
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現行法規)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
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
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
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3. 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9日 (現行法規)
4. 法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
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
察官。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