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
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立法理由〕 一、按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商品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鑑於商品檢驗
涉及專業性判斷,宜由執行機關適時公告,爰將序文所定指定公告
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
二、為求明確,並精簡法條用語,爰於第一款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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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
明四種。
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按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商品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鑑於商品檢驗
涉及專業性判斷,宜由執行機關適時公告,爰將序文所定指定公告
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另修正刪除「指定」二贅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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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之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前項檢驗標準,由標準檢驗局依國際公約所負義務,參酌國家標準、國
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定之;無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可
供參酌者,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輸出商品,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經貿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買
賣雙方約定之標準檢驗。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應先
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立法理由〕 一、按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商品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鑑於商品檢驗
涉及專業性判斷,宜由執行機關適時公告,爰將序文所定指定公告
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並修正刪除「指定」二贅字
;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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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檢驗效率,標準檢驗局得公告特定商品於報請檢驗前,應先申請
型式認可,取得認可證書,並得於該商品報驗時簡化其檢驗程序。
前項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型式認可,逕行辦理報驗,經查核
相關文件符合規定,並具結於一定期間內辦理核銷後,發給證明:
一、供測試用。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
三、緊急維修品。
前二項申請型式認可之要件、程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
、撤銷、廢止、逕行報驗文件之查核、具結、核銷程序、方式、證明之
核(換)發、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按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商品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鑑於商品檢驗
涉及專業性判斷,宜由執行機關適時公告,爰將序文所定指定公告
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並修正刪除「指定」二贅字
;另為符合簡化檢驗程序之立法意旨,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之原則,爰配合實務作業修正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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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應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前項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包含商品設計階段及製造階段之規定。
商品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或其組合,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按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商品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鑑於商品檢驗
涉及專業性判斷,宜由執行機關適時公告,爰將序文所定指定公告
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另修正刪除「指定」二贅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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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結果符合者,准予登錄,並發給商品驗證登
錄證書。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依商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
標準檢驗局辦理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生產廠場提供樣品,就特
定項目執行測試或監督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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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義務人應備置技術文件,以確認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並據以簽具符
合性聲明書。
技術文件及符合性聲明書應符合之事項及包含之要件,由標準檢驗局依
商品種類公告之。
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高之商品,其報驗義務人為符合性聲明時
,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
適用符合性聲明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
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公告通知報驗義務人限
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重新聲明其符合性。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實務作業方式,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新增。符合性聲明係由廠商自行簽署宣告,行政監督機制較
為寬鬆,爰參考國際上關於符合性聲明檢驗方式,針對經認定違反
符合性聲明規定風險性較高之商品,要求報驗義務人應於完成聲明
後依規定辦理登記?A始生效力。
四、第四項新增。為保護消費者或國家經濟發展等公益目的而修正檢驗
標準時,得通知廠商對尚未輸出入、出廠或進入市場之商品,依新
檢驗標準重新聲明商品之符合性,證明商品已依新檢驗標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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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其保存期限,由標準檢驗
局依商品種類公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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