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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器商品標示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制定依據
1.
商品標示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之商品,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 益下,公告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不受第五條、第八條至前 條規定之限制。